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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_景区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
2025-02-03 02:58:58 39人已围观
简介景区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_景区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 好久不见了,今天我想和大家探讨一下关于“景区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的话题。如果你对这个领域还不太熟悉,那么这篇文章就是为你准备的,让我们一起来探索其中的奥秘吧。1.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特许经
好久不见了,今天我想和大家探讨一下关于“景区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的话题。如果你对这个领域还不太熟悉,那么这篇文章就是为你准备的,让我们一起来探索其中的奥秘吧。
1.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2.贵州省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住宿经营者应当按照什么为团队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
4.旅游经营的义务有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特许经营活动,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一般控制区内的经营服务活动实行特许经营,核心保护区内禁止开展经营服务活动。
本办法所称特许经营,是指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依法授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特许经营者依照特许经营协议和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行为。
未经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授权不得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第三条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特许经营项目实行目录管理。
特许经营目录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依据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有关产业准入政策编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需要适时调整。第四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原住居民(以下简称原住居民)利用自有或者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房屋开展餐饮、住宿、商品销售等经营服务活动,以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经营服务活动,可以不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第五条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实行特许经营的,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 特许经营使用费标准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特许经营使用费应当上缴省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第二章 特许经营范围第七条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一般控制区内可以开展下列符合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特许经营项目:
(一)建设、运营经营服务设施;
(二)销售商品;
(三)租赁设备或者场地;
(四)提供住宿、餐饮、游憩导览、解说;
(五)经营户外运动项目或者商业拍摄、商业演艺活动等文化体育服务;
(六)提供生态旅游和体验、森林康养、休闲度假服务;
(七)提供生态科普、自然教育服务;
(八)提供旅游运输服务;
(九)生产、销售载有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标识的产品;
(十)其他实行特许经营的项目。第八条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的宗教活动、原住居民开展的种养等传统生产活动以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不实行特许经营的其他经营活动,不列为特许经营项目。第九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编制特许经营目录,应当征求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原住居民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对拟实行的特许经营项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组织论证;重大项目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资源使用情况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方面进行合理性和可行性评估。第三章 特许经营者的确定第十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具体方式包括:
(一)招标;
(二)竞争性谈判或者竞争性磋商;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竞争方式。
具备招标条件的特许经营项目,应当优先采用招标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第十一条 下列特许经营项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
(一)利用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国有自然资源资产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
(二)租赁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国有固定资产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
(三)建设经营性服务设施开展文化体育、生态旅游和体验、森林康养、休闲度假、生态科普、自然教育、旅游运输等特许经营活动的;
(四)设立独立的经营性商业广告设施的;
(五)国家和本省规定应当招标的其他项目。第十二条 需要授予土地等自然资源使用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特许经营项目,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和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实施组合性特许,确定特许经营者。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三条 依法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的特许经营者,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示。第十四条 申请开展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经营服务活动的,应当向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提交特许经营申请材料,经批准后依法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具体办法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贵州省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住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服务合同的约定为团队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住宿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一、旅游服务合同
旅游服务合同是一种有名合同,旅游服务合同是指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约定旅游活动过程中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旅游法对“旅游服务合同”作了专门规定,目的在于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这使得旅游服务合同正式成为有名合同。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二、提供住宿服务的要求
要有良好的规范服务作为前提和基础。个性化服务必须以规范服务为前提和依托,如果停留只满足于规范服务,不向个性服务发展,酒店的管理和质量水准就难以上一个新台阶。服务员除了有较高的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外,还要有很强的心理承受能力,分析判断能力,应急处置能力等,特别是站在客人的立场上进行“换位思考”善解人意,了解、理解、体贴客人,逐步建立适应个性服务要求的规范。
三、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九条 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第五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住宿经营者应当按照什么为团队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风景名胜区开发经营活动,保障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各级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按照特定程序、法定标准和条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有偿取得从事风景名胜区内整体或者单个项目投资、经营权利的活动。
特许经营的项目包括风景名胜区内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维护、交通(车队、船队、游路、索道等)、漂流及必要的餐饮、住宿、商品销售、娱乐、摄影、摄像和游客服务等。
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列入特许经营项目的范围。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依法编制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经批准的,禁止开发建设和实施特许经营。
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应当符合经批准的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第五条 风景名胜资源属国家所有,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出让或者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及景区土地。?
特许经营范围内国家投资形成的资产,其所有权和收益权属于国家;经依法评估后,可以采取作价入股、租赁等方式由特许经营者经营管理。?第六条 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按规划在特许范围内更新、改造和新建的人文景观以及其他设施,在特许经营期满或者终止后,无偿归政府所有。?第七条 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权(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是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其确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授权主体)。?第八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或者尚未成立管理机构的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特许经营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第九条 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整体项目的特许经营最长期限为20年。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特许经营者可以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允许范围内的所有开发性和经营性项目进行投资建设、经营,期满后按特许经营协议无偿移交政府。?
(二)单个项目特许经营最长期限为15年。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特许经营者可以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允许范围内的单个开发性或者经营性项目进行建设、经营,期满后按特许经营协议无偿移交政府。?第十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或者尚未成立管理机构的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和发展需要,制定项目特许经营方案。?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方案,应当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核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省级、县(市)级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方案,应当经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核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并且应当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授权主体应当按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采用开发计划招标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
开发计划应当包括保护措施、规划实施、项目设置、投资计划、投资分析、营销策略、开发目标等内容。?
通过依法招标不能确定特许经营者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级、县(市)级风景名胜区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授权主体可以采取其他公平竞争方式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第十二条 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法定的投标人主体资格;?
(二)完整可行的开发计划;?
(三)技术、经营负责人有相应从业经历和业绩,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有相应的从业能力;?
(四)相应的资金、设备和设施等;?
(五)无失信记录。?第十三条 授权主体应当与中标人或者依法确定的特许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内容;?
(二)特许经营范围、方式和期限;?
(三)门票收取方式;?
(四)资源保护、生态建设的措施及资金;?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标准;?
(六)投融资期限和方式;?
(七)债务的解决方式;?
(八)特许经营权使用费收取方式和标准;?
(九)特许经营权收回和终止时的资源保护、资产处置;?
(十)特许期满或者政府提前收回项目的方式、程序;?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争议解决方式;?
(十三)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经营的义务有
?住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服务合同的约定为团队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住宿经营者未能按照旅游服务合同提供服务的,应当为旅游者提供不低于原定标准的住宿服务,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住宿经营者承担;但由于不可抗力、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采取措施造成不能提供服务的,住宿经营者应当协助安排旅游者住宿。?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收取代办费用的,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因旅行社的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提供旅游行程设计、旅游信息咨询等服务的,应当保证设计合理、可行,信息及时、准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旅游经营者的义务:
旅游经营者的义务是指旅游经营者在经营旅游活动中应履行的责任,即旅游经营者依法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者抑制自己的某种行为。旅游经营者的义务与旅游消费者的权利相对应,旅游消费者权利的实现在一定程度上是通过旅游经营者履行义务来实现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至二十五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必须履行的义务有以下几项:
(1)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和与旅游消费者约定的义务。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包含下列内容:①旅游经营者向旅游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履行我国《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广告管理条例》、《商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②旅游经营者有履行与旅游消费者合法约定的义务。旅游经营者与旅游消费者的约定是指旅游经营者与旅游消费者之间就商品或服务达成的协议,这是一种双义务合同。当然,这种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2)接受旅游消费者监督的义务。接受旅游消费者监督的义务包括下列内容:①旅游经营者要通过有效途径或方式接受旅游消费者的批评和建议,诸如设立专门机构、配置专职人员收集、听取消费者的批评和建议、与消费者对话等。②把向旅游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活动置于旅游消费者有效监督之下。
(3)保证商品或服务安全的义务。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包括下列内容:①旅游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要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旅游经营者应当配备旅游安全设施和安全设备,对旅游设施定期检查、维修,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游乐设施运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技术检验部门验收的合格证书。②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旅游消费者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的使用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③商品或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也可能造成旅游消费者人身、财产危害的,旅游经营者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告知旅游消费者,同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4)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的义务。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真实信息的义务包括下列内容:①旅游经营者应当向旅游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做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②对旅游消费者提出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使用方法等问题,应当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③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明码标价。
(5)标明经营者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标明旅游经营者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包括下列内容:①旅游经营者、租赁他人柜台或营业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如实标明企业名称和营业标记。②只能使用自己真实的旅游企业名称或营业标记。不得使用未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不准擅自改动、使用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不准假冒他人企业名称和他人持有的营业标记、不准仿冒或使用与他人企业名称或营业标记相似、足以造成旅游消费者误认的企业名称或营业标记。
(6)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的义务。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的义务包括下列内容:①旅游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②旅游消费者索要消费的凭证、单据,经营者必须出具。购货凭证是指商品的销售者在买卖合同履行后向商品购买者出具的证明合同履行的书面凭据。商业惯例是指某个行业的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普遍遵循的做法,特别是指在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方面的习惯做法。虽不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但却为有关的经营者所公认和遵守,在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7)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的义务。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的义务包括下列内容:①除旅游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外,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旅游商品或者接受旅游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旅游商品或者旅游服务应当具有一定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②旅游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其他方式表明旅游商品或者旅游服务的质量状况时,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旅游商品或者旅游服务的实际质量与标明的质量状况相符合。
(8)承担“三包”和其他责任的义务。承担“三包”和其他责任的义务包括下列内容:①旅游经营者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对旅游商品承担包修、包换、包退的责任或者其他责任(如违约、侵权、不履行其他义务的责任);②根据不同服务行业的特点,按照有关国家规定或约定对其提供的服务承担责任;③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履行有关义务。
(9)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限制消费者权利的义务。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限制消费者权利的义务包括下列内容:①旅游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旅游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②不得以上述方式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③格式合同违反前两项义务的,内容无效。格式合同又称定型化合同或标准化合同,在消费领域,指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而单方面拟定的合同条款。其特征为:制订格式合同的主体是经营者;相对方只有接受合同与否的自由,而无参与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合同指向的对象为不特定的多数的消费者,在适用对象上具有普遍性;一经制订,可以在相当长的期限内使用,具有固定性和连续性。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其他方式,是指经营者采用明示的手段,向消费者告知其有关经营情况。通知、声明、店堂告示是实践中的常见方法,此外,还有说明、告示、顾客须知等方式。
(10)尊重消费者人身权利的义务。尊重消费者人身权利的义务包括下列内容:①不得对旅游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经营者或利用他人,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或以不文明、不礼貌的语言,贬低、诋毁旅游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是侵犯公民名誉权的行为。②不得搜查旅游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③不得侵犯旅游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11)旅游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依法经营;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12)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完整的业务档案,接受旅游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如实提供旅游经营情况和旅游统计等有关资料。
(13)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按照国家和旅游行业标准,实行规范化、标准化服务。
(14)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服务质量等级,实行服务质量标准化管理。未取得服务质量等级的旅游经营者,不得使用服务质量等级标志和称谓进行广告宣传或者经营活动。国家鼓励旅游经营者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第十九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 消费者定作的;
(二) 鲜活易腐的;
(三) 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 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第二十八条 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好了,今天关于“景区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景区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有更深入的认识,并且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帮助。